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施新农合各级医疗机构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省级各医疗单位:
为使参合农牧民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快捷地获得医药费用补偿,在县、乡、村医疗机构开展住院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和省级医院住院垫付直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垫付直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
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是简化参合农牧民医药费报账程序,提高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服务质量,为参合农牧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农合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垫付直报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确保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报按期推进、平稳运行。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合的有关政策规定,强化服务意识,全力配合开展垫付直报工作。
二、实施垫付直报的医疗机构
医药费用垫付直报工作在全省各地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包括省级、州(地、市)级、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
三、垫付直报的范围和标准
(一)垫付直报的范围。参合农牧民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青卫农〔2005〕48号)、《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试行)》(青卫农〔2005〕51号)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青政办〔2008〕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在省外就医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现行办法执行,不实行垫付直报。未经逐级转诊直接到省、州(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病人除外)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实行垫付直报。
(二)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偿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等按照《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暂行办法》(青政办〔2008〕45号)执行。对经过常规补偿后,患者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一并进行二次补助,补助标准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账户基金标准和设立大额度住二次补助基金的通知》(青卫农〔2006〕51号)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门诊费用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