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二)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对生态环境不造成危害区域的商品林,承包经营者可自主决定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和不破坏林木生长的前提下,可科学合理地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发展林业经济。
(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依法经营和开发利用。
(四)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等费用(省政府规定减免的除外),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报酬,明确管护责任。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建设。改进商品用材林采伐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适应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林木采伐管理新机制。要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严格控制公益林的采伐。因遭受冰雪、病虫等自然灾害,影响林木生长,造成防护和生态功能严重下降的,依法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凡未经批准擅自乱砍滥伐,造成生态破坏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强森林资源流转体系建设。县(市、区)要加强林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要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林权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三)加强财政扶持林业发展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在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重点公益林补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县三级财政从2009年开始,要逐步加大对集体公益林的补偿力度,特别是要把未纳入国家补偿范围的集体公益林纳入地方补偿范围,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逐年提高补偿标准。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稀树种培育、沼气建设给予扶持。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年度投资建设。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林业投融资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对集体林的信贷业务。研究制定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办法,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参照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政策,为集体林地经营者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探索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降低农民经营林业的风险,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