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是坚持尊重历史,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林业“三定”以来按政策落实的林地权属,要予以维护和完善。对历史遗留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林地,要依法依规确认。
(三)总体目标。从2008年开始,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配套改革,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规范管理体制,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四)改革范围。本省范围内所有的集体林地,包括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地和公益林地。
公路与铁路通道绿化工程、环城绿化工程、主干河道两岸护堤林工程,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其经营管理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自己确定。
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要在争议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农)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原则上维持现行的经营管理方式,权属不变。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使用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等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依法继续承包。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家庭承包经营。凡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都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现有户籍人口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
集体股份合作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原则上要承包到户。对集体统一经营效果比较好,本集体经济组织多数成员比较满意的集体经营形式,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实行“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收益按股分红。
其他经营方式。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经营。
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
对已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稳定承包关系,承包期满的,可直接续包;承包合同不完善的,依法进行完善,继续由原承包人承包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进行纠正。
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已落实集体林地经营权属的,程序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对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