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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省委发〔2008〕41号 2008年9月26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深化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战略决策,是指导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为新时期林业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又一深刻变革,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30年前,中央作出了实行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战略决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30年后的今天,中央又作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战略决策,把林地承包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这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辟了农民就业增收的新空间,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省有5996万亩集体林地,占全省林业用地面积的41%。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促进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必将有效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体制,有利于促进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管护,有效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紧密结合各地实际,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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