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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2009)

  注:因业务材料审核较为复杂,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
  10、本业务指南涉及的《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11、本业务指南于2009年1月13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业务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法人股东因解散、破产、合并、分立、歇业、注销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需办理股份或其它证券变更登记的业务(以下将此类变更登记业务称为法人歇业变更登记业务)。如过出方证券账户已办理指定交易且股份为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5%(不含)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由该指定交易所在的证券公司受理,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一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股份变更登记》办理。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相关当事人查询拟变更股份持有状况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相关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因股份持有人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引起股份转让的,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原发证机关出具的债权债务及资产归属证明文件、承继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承继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
  (3)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相关当事人至本公司办理法人歇业变更登记业务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过户登记申请表(现场填写);
  (2)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适用于清算组转让以及拟变更股份属于以下任一情况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未股改公司非流通股,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含)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3)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如有清算组,需提供清算组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清算组成立证明文件、清算组负责人证明文件及清算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等;如无清算组,需提供经公证的股份归属证明文件(公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原法人的证券账户号、原法人的注销情况,申请人与原法人的关系、债权债务及资产的承继关系、股份变更原因、股份的归属等,公证应为实质性公证);
  (4)发证机关出具的原法人资格丧失的证明文件(如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等);
  (5)原法人、申请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涉及国有股东持股变更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8)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业务流程
  1、申请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号码。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前款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申请并收讫税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3、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缴纳过户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后,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发票。
  4、申请人凭业务受理单在费用审核柜台于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领取过户登记确认书。
  四、收费标准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过户费:过户数量*面值*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印花税:过户数量*开盘价*印花税税率(材料审核通过当日无交易则按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2、非流通股股份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过户费:(1)如拟变更登记股份在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为过户股份总面值的1‰;(2)如拟变更登记股份在10亿股以上的,10亿股以下(含10亿股)的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1‰收取,超过10亿股部分按该部分总面值的0.1‰收取。
  印花税:过户数量*面值*印花税税率。
  3、债券和基金等:
  过户费:登记在证券账户内的企业债、公司债过户按每笔200元,其他证券品种为过户数量*面值*0.1‰;
  印花税: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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