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因业务材料审核较为复杂,取号时间在14:30以后的业务,本公司可能无法在当日15点闭市前处理完毕,敬请谅解和支持。
6、本业务指南于2009年1月16日修订,仅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受理范围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市场)等证券的质押登记和解除质押登记业务。
二、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质押登记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出质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出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押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押任何一方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出质人的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所对应的主合同;
(6)经公证的质押合同;
(7)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办理国有股东所持股份质押登记时,应提交经省级以上(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
2、解除质押登记
(1)质权人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质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3、部分解除质押登记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的《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
(2)质权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发证机关盖章的复印件);质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质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公章);质权人为个人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三、业务流程
1、出质人、质权人于营业大厅取号终端按取“综合业务”号码。
2、综合柜台业务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办理。
3、申请人按照相关收费标准交费,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发票。
4、办理完成的下一工作日后,质权人可凭业务受理单于费用审核柜台领取《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或《证券质押登记解除通知书》。
四、收费标准
办理质押登记的,应按照证券质押登记表中申请的质押证券面值缴纳质押登记费用。质押登记费用:按质押证券面值的千分之一收取,起点100元。数量在500万股以上的,超过500万股的部分按质押证券面值的万分之一收取。对以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支付手续费的,本公司确认费用到账后方办理质押登记。
五、注意事项
1、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因其实质内容违法、违规及其他原因而产生的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负责。
2、办理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基金、债券等证券质押登记的,本公司受理业务的当天,若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办理了相关证券的协助司法执行业务(日终处理顺序在先),将可能导致本公司已受理的上述质押登记业务无法办理成功。
3、出质人证券账户应为合格账户;属不合格账户的,应在所属证券公司处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
4、国有股东办理所持股份质押登记应遵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是证券质押登记正式生效的凭证,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由质权人出具说明材料,并由出质人予以确认。
6、办理质押登记或质押解除登记的股份超过总股本5%(含5%)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或解除登记后,出质人应通知上市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公告事宜。
7、如本次质押的质物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质押双方应承诺在限售期内不转让本次质押登记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包含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中)。
8、质押证券包括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的送股、转增股、通过本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或债券的兑息。上述现金红利或债券兑息,将在质押解除后按照发行人委托本公司发放的金额,通过出质人证券账户对应的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发放给出质人。
9、业务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交易休市除外)9:00—11:30,13:00—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