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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
(合政办〔2008〕7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意见》(皖政办〔2008〕40号)精神,进一步开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新局面,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1.我市属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有43个少数民族成份,少数民族人口3.9万人,占全市人口0.8%,有1个民族乡、13个民族村(居),是全省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市。多年来,少数民族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检查组来我市检查民族工作时,要求我市打造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工作的样板城市,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做出贡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坚定不移地落实好各项民族政策,开展党和国家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及民族法律法规、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维护民族团结,增进民族和谐,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分工负责,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2.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照《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发〔2006〕19号)提出的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拓宽思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强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扶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民生工程等项目时,要优先安排民族乡、村(居),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中要把民族乡村建设作为重点,争取每年安排1-2个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项目,确保到2010年我市所有民族乡、村赶上或超过全市平均发展水平。

  3.加大对民族乡村的资金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0万元,用于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有民族乡、村的县区要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民族乡、村在享受各项经济扶持政策的同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因此削减对民族乡、村正常安排的资金及应当享受的其他政策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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