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 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六) 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 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 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 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程序:
(一) 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 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 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