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 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 财政预算内外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 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 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 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五) 上级财政部门委托审查的建设投资项目;

  (六) 对使用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项目。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 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 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三) 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四) 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五) 科技三项费、技改贴息、国土资源调查费、涉农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整理费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 对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 对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九条 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程序:

  (一) 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

  (二) 项目单位提交或向项目单位收集评审资料;

  (三) 进入项目现场勘察,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 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进行评审;

  (五)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核实、取证;

  (六) 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书面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等内容,其中评审结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