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积极调度各地方部门全力支持和推进“两厂”设施建设,确保责任目标完成。
(九)污水、垃圾处理企业
负责加强企业内部的运营管理。“两厂”应建立全面的运行记录台帐,足额收费,落实在线监控,实施企业排污监测,做好次生污染物处置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要求和规定的标准达标处理和排放,制定详细的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建设、城管、环保等部门和当地政府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沧州市“两厂”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沧州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两厂”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也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两厂”设施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做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政府,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市政府已与各县(市)政府以及市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签订了“两厂”设施建设工作责任状。各县(市)政府以及市区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要根据责任状中明确的任务,对“两厂”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分年度、分季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奖惩措施,报沧州市“两厂”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严格项目管理
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尚未立项的县(市)要切实把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做好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和土地预审意见等工作。城市排水要实行雨污分流,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配套管网与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发展改革、环保等项目前期审批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从快从急”的原则,及时做好项目前期审批工作。
强化在建项目管理。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优化工艺设计,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突出抓好施工图审查、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履行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凡目前在建以及今后开工建设的“两厂”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