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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三)财政部门

  负责协调督促城市“两厂”工程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落实,并及时足额拨付。对收费率达不到要求的污水、垃圾处理运营企业,当地财政部门必须按“两厂”设施可运行的最大能力核拨运行费用。

  (四)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保证土地供应,及时办理“两厂”项目用地手续。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要求,对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土地划拨供地。在年度用地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两厂”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五)环保部门

  负责对城市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对各县(市)的“两厂”进行同步采样监测, 及时上报监测结果,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负责督促落实省“十一五”环保规划中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综合治理项目的建设。负责监督污水处理环境监测系统建设,使之达标排放。

  (六)物价部门

  负责按照“能够补偿污水、垃圾处理运营成本和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研究制定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并负责监督实施。2009年3月30日前,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垃圾处理费由各县(市)政府负责组织代收单位代收,对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可以给予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等优惠政策。2009年3月30日前,物价部门要依据省物价局确定的新的收费政策提高或制定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近期城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不低于2元/月·人。

  (七)审计部门

  负责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国家支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

  1.负责本辖区污水、垃圾处理项目领导工作;

  2.积极组织各类投资洽谈会、招商会,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市政公用事业资产运营公司等投资平台,做好“两厂”项目招商引资工作;

  3.认真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财政支出计划,保证城市建设维护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国有土地收益等地方财政收益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两厂”设施建设,并随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提高投入比例;

  4.明确地方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垃圾处理项目行业主管工作,现由其他部门或组织机构管理的已建成或在建、筹建的“两厂”项目要全部移交地方建设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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