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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沧政发〔2009〕2号 2009年1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公害处理场建设(以下简称:“两厂”),落实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确定的总体目标,圆满完成污染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沧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污染减排工作任务的通知》、《沧州市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就全市“两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目标

  到2009年3月底:全市未开工建设的5个垃圾无公害处理厂(渤海新区港城区垃圾处理场、吴桥县垃圾处理场、献县垃圾处理场、海兴垃圾处理场、南皮县垃圾处理场)全部开工建设;所有县(市)、渤海新区和沧州开发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分别达到90%和80%以上。

  到2010年底: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公害处理场要全部建成并确保正常运营。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

  (一)建设部门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两厂”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两厂”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调度和督导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强化运行监管;统计汇总上报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项目建设情况。各县(市)建设部门要在每月26日将截至当月25日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费征收、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措施上报沧州市建设局。沧州市建设局核实、汇总后连同市区上述情况,于当月28日统一上报省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发展改革部门

  负责“两厂”项目前期审批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特别是争取省政府安排的“十一五”期间城市“两厂”工程建设专项补贴资金。负责协调和督促省建投筹建处加快沧州市运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垃圾发电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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