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通知
(沧政发〔2008〕31号)
黄骅市、任丘市、河间市、泊头市、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沧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满足我市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加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康复回社区”的服务模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原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均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创新社区卫生服务投入机制,通过实行绩效考评、购买服务等办法,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 补助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
凡向社区居民提供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有关慢性病预防控制及妇女、儿童、老年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列入社区卫生发展规划且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列入政府补助范围。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补助,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量和提供公共卫生的项目、数量、质量,在全面考核评价后核定补助数额。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