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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降低信贷门槛,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授信额度。支持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更多的保险服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兴业,积极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

  (十六)规范各项收费行为。凡未经省以上批准的行政性收费和市以上批准的事业性收费,任何部门一律不得收取。符合以上规定的收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生产经营性项目,所涉及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数额较大,一次性交纳有困难的,可实行缓交或分期交纳。

  (十七)鼓励居民获取财产性收益。对居民获取的红利、房租等财产性收益予以支持和保护,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用于居住的居民住房,对个人兴办的学校、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有自用的房屋,按规定给予有关税收的减免。

  四、加强载体建设,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十八)建立创业指导服务平台。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黄石市全民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市直相关部门要明确相关科室负责创业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含开发区)比照设立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搭建全民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村),免费为创业者收集项目信息。利用现有的基层劳动保障服务工作平台,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加强对创业人员的开业指导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在充分发挥现有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咨询委员会等服务机构。重点加快发展法律援助、技术支持、市场开拓、管理咨询、财务评估、信贷服务等创业中介机构。成立创业指导志愿团,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

  (十九)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各县(市)区(含开发区)要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兴建创业园区(其中,大冶市、阳新县不少于3个,各区不少于2个),积极兴建创业一条街、创业小区,集中为创业者提供廉价的经营场地,提升集聚发展效应。在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时,要优先考虑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经营场所问题。由政府主导建设的贸易市场,应拿出不低于30%的经营摊位平价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有贸易市场经营摊位招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查城市规划特别是小区规划设计时,要落实社区服务用地。对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己的住宅区位条件开办的小商品零售点,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开辟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及其他各类创业者初次创业基地或创业孵化基地,加快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含开发区)也要建立实训基地。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在符合规划、环保、卫生、安全生产等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不改变住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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