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五)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技创业。放开放活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动科技人员自主创业和服务全民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参与经营和收益分配。

  (六)鼓励复员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和复员安置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件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费。

  (七)鼓励农民致富创业。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对从事商贸、服务业的,按国家规定给予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来黄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合伙创业,在经营场地、信贷等方面,当地政府部门要给予大力帮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公用事业建设,培养和造就大批农民企业家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八)鼓励小企业做大、大企业做强,推动二次创业。各县(市)区要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发展,创办企业,鼓励微小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和扶持微小企业进入规模以上(限额以上等)企业行列。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每年重点培养100家中小企业,对其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带动力强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对进入规模以上行列的企业,优先安排财政资金扶持,优先作为公益服务对象,优先给予融资服务。

  三、完善政策扶持,创造良好创业环境

  (九)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独资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信息服务、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创业者设置地区、所有制、行业经历、从业年限等限制条件。

  (十)放宽工商管理登记。公民和各类组织都可以依法自主创业和参与全民创业。创业人员可选择最低出资门槛注册企业。创业人员申办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自行申报出资数额,出资多少不受任何限制。创业人员申办经济实体或个体工商户,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残疾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3年免收工商费优惠。专营农产品经纪业务的经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乡各类创业人员申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之日起,免收3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