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水电费、食品保温保鲜费、膳食费;
3.陪伴费、护工费、洗理费、煎药费;
4.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六)其他
1.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损伤;
2.在企业因公(工)伤所致的严重损伤及职业病;
3.通过司法途径已获得赔偿的大病重病等。
第七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新农合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财政、劳动保障及卫生部门负责对新农合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市级管理,力求实现收支平衡。如果基金出现收不抵支,亏空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4比例足额补齐。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新农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参加新农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伪造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医疗费用不能补偿而无理取闹的;
(四)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弄虚作假的;
(五)利用新农合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相关单位依法对其作出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