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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9月22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7〕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08〕22号)的精神,为建立城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突出门诊现场兑现、大病重病住院审核报销的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工作应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公正公开、适当补偿、权责对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黄石市城区新农合工作由黄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区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医疗监督管理;市卫生部门配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及财政部门制定城区新农合政策,负责上报新农合工作报表及相关信息的反馈;市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的认定工作;市医疗保险机构负责就医管理、待遇核付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质量年度考核;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身份认定、登记、新农合费用代收和区级财政的资金补助等工作。

  第六条 乡镇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站(简称“合医站”),办公地点设在卫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就医管理及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现场补偿;监督乡村医疗门诊服务室(所)的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 参合登记

  第七条 凡我市城区内持农业户口的农民(包括户籍在本市的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均可以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农户到所在街办、乡镇(场)办理参合手续。具体步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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