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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意见


  (十二)加大竞技体育科研经费、器材的投入,完善体育科研机构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育训练科研体系。认真实施湖北省“新苗工程”,建立运动员选拔、测试、跟踪的制度和档案,适当集中全市适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进行重点扶持、系统培养、科学训练、跟踪管理,确保我市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

  (十三)贯彻落实《教练员管理办法》,加强教练员、体育教师队伍培训,提高教练员、体育教师科学选材、科学训练的技能和能力。提高教练员和体育教师的劳动保障水平和政治待遇,对在全运会、亚运会、世锦赛、世界杯重大比赛上取得金牌和奥运会取得奖牌运动员的启蒙教练或教师,除给予一定奖金外(另制定奖励办法),直接纳入“黄石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或“市劳模”的评选,对有突出贡献的,积极为他们推荐申报“省突”、“省贴”和“省劳模”。教育部门对录入各高等学校的体育特长生应纳入各校的升学统计,给予教练员和体育教师同等奖励;坚持教练员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制度,建立中小学体育教师训练技能培训制度,提高执教执训能力。

  (十四)建立黄石市中小学生竞赛制度,保证竞赛经费,竞赛为出人才服务。市教育、体育部门要每年联合举办中小学篮球、足球、乒乓球、田径等基础项目的比赛,努力挖掘我市的竞技体育“新苗”。同时加强训练和竞赛中的安全防范,为参训、参赛运动员办理保险。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采取选拔赛制,由参赛主管单位负责选拔工作。

  (十五)鼓励和探索多种形式办市级运动队,各种办队形式达到一定水平经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代表我市参加省级以上比赛,对取得的成绩给予同等奖励。

  四、加强领导,齐抓共管,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

  (十六)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社会公益事业,要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重点在于办好体校,着力探索“体教结合”新机制,着重解决普通中小学承担体校学生的文化知识学习、体校与普通中小学共同承担体校学生体育训练的经费保障与教育管理新机制问题。县级以上政府要将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作为公益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履行好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等职责,明确落实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中的困难和问题。

  (十七)按照《体育法》的要求,政府举办的各类体校、少儿体校的建设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级财政要落实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经费,市财政部门要建立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专项资金,落实市体校的办学、办训经费,确保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基本需要。县(市)区财政要对辖区政府办的体校、少儿体校和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划拨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各级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举办的各级体校、少儿体校从事训练的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伙食和训练装备补助并逐年增长。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收入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用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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