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8]98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各省管县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我省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险金额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年。
奶牛保险的保险金额定为每头3000元、4000元、6000元3个档次,保险费率6%,保费分别为每头180元/年、240元/年、360元/年。
二、保费补贴分担比例
为了支持我省养殖业保险体系建立,形成上下联动机制,保费补贴实行按比例负担。其中:能繁母猪保费补贴负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50%、省级财政负担21%、市级财政负担9%、养猪户负担20%。省直管县负担的9%部分由省财政负担。各市财政也可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负担部分保费。
奶牛保费补贴负担比例:中央财政负担30%、省级财政负担21%、市级财政负担9%、养殖户负担40%。省直管县负担的9%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三、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对已开设能繁母猪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各市(区)县,能繁母猪及奶牛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均使用原开设专户。尚未开设专户的,应当参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省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库[2006]8号)的要求,立即办理账户开设和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信息手续。
四、各市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奶牛的投保数量、保险费率、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省、市财政各自承担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各市应于每年8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于9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各级分别安排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