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企业清算报告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核定。
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财政厅商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第十二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使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款级科目下的项、目级科目。
第十三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收到所监管省级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财政厅复核,省财政厅在收到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同意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省财政厅向企业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省国资委监管企业根据省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省财政厅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省级其他部门监管的企业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十四条 省级企业当年应交利润在1亿元以下的,须在收到“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30日内一次交清;应交利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可分两次在90日内交清。
第十五条 对省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
第四章 省级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对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拖欠、挪用、截留以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的工作人员,在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泄露省级企业商业秘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政府对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股息、股利)申报表
3.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5.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省级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比例表
附件1:
省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 |
注册地址 | |
组织形式 | |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
所处行业 | |
注册资本 | |
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申报情况 |
| 项 目 | 申报数 | 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核数 | 省财政厅复核数 |
1 | 合并净利润 | | | |
2 | 减:少数股东损益 | | | |
3 |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 | |
4 |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 | |
5 | 上交利润基数 | | | |
6 | 上交利润比例 | | | |
7 | 本期应交利润 | | | |
8 |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 | | |
9 | 减:本期已交利润 | | | |
10 | 应交(退)利润余额 | | | |
附送资料 |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
声明 | | | | |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 |
| 法人代表(签章): | (公章) |
| | | 2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