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8〕192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各省管县财政局、经委(工交办、工经局、工业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业:
为积极应对全球金融危机,解决我省工业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缓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难的矛盾,支持优势重点企业发展,结合我省的实际,省政府决定对产品市场前景好、流动资金贷款有困难的企业予以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资金支持方向
本次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是指对产品市场前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省属及省以下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次性定额贴息。重点是对企业有产能、产品有销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且流动资金有困难的工业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主要向四个方面倾斜:装备制造业,乳品加工、果汁、缫丝等农产品加工业,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已完成改制的国有大中型轻纺企业、优势民营工业企业。
企业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固定资产购置等项目贷款不属于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
二、贴息资金来源
贴息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安排,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担的方式,省属企业贴息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市、县企业由省、市财政各负担50%。
三、申报贴息企业基本条件
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工业企业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有经营管理自主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遵守国家政策法规,财务制度健全。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省优势产业发展方向;
2、产品市场前景好,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困难;
3、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扩大就业再就业;
4、企业成长性较好,有利于促进全省经济增长;
5、企业信用等级较高,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属于关闭淘汰的落后产能已经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
四、贴息的范围、期限及额度
(一)范围及期限。此次贷款贴息政策,在于带动银行信贷向工业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倾斜,因此,企业申报贴息资金,必须先获得银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范围为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20日之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对确有困难无法获得新贷款的企业,以2008年7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尚未归还的老贷款,按当期贷款额度一次性确定。对以上贷款中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根据企业贷款额度,按人民银行当年基准利率一次性确定贴息额度。大型企业贴息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中型企业150万元,小型企业60万元,企业申请贴息额未达到60万元的足额贴息。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贴息。贴息资金拨付贷款企业,由企业直接冲减财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