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陕财办企〔2008〕135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
现将《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积极支持创业促就业工作,现就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工作的有关补充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创业促就业政策,积极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带动就业的有效政策,省委提出要激励“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和《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为了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促就业相关文件精神,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督促,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切实做好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各市、区财政部要结合基层小额担保机构的设置情况,尽快指导县(区、市)设置贴息资金专户,减少中间环节,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
(二)建立市、县(区)财政贴息资金审报、补充机制。各市、区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贴息资金实行预拨的办法,按季逐级审报、补充,确保创业贷款者能及时享受财政贴息的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劳动和金融部门的工作,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以创业促进就业,以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为抓手,通过创业实现充分就业,达到富民兴陕的目标。
二、积极用好、用活财政贴息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促进创业的作用
(一)认真贯彻陕政发〔2007〕55号文件规定的贴息范围、贷款额度、贷款时限。从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凡属于微利项目贷款利息据实全额从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