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落实。
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各项目主管部门是实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发改、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等项目审批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及时完备项目各项手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落实到位。
二、切实保障资金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好各类建设资金,积极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到位;积极协调银行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督促引导企业自有资金配套,确保各类资金落实到位。
三、切实保障工程进度。对尚未开工的项目要积极落实建设条件,确保2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落实好项目各环节实施进度,按照3月底前中央投资和地方配套全部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目标,排出时间表,加快进度,积极推进,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四、切实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对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认真整理好项目进展中形成的各类资料。一是中央新增投资项目基本情况;二是中央、省、市、县(市)区及项目单位资金到位证明及承诺书;三是已开工项目列出详细的建设计划,包括原材料及设备采购计划,未开工项目列出详细的进度安排,包括招投标、工程签约合同、开工时间和采购计划等;四是项目各种立项文件及办理有关手续的相关材料;五是项目有关的资金支付凭证、合同、协议等资料。确保项目管理工作做到各项手续资料齐全完备,工程进度情况明了清晰,工程建设管理措施到位完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