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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第二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试点单位实行《票据购领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在第二批省级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试点单位实行《票据购领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省级第二批各非税收入试点部门、执收单位:

  根据《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票据购领的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购领程序,确保省级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在省级第二批政府非税收入改革试点单位实行《财政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省级实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单位实行《购领证》管理制度。办理《购领证》的部门和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购领证》由省财政厅综合处统一印制并审核发放。省级试点部门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先填写《陕西省财政票据购领证申请表》(详见附表),并经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收费管理处盖章后,到省财政厅综合处申请办理《购领证》。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零星收款票据”的执收单位,应同时出具单位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使用定额票据和零星票据的理由、范围、用量,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省财政厅将在《购领证》上注明购领单位名称、收入项目名称、资金性质、缴库方式、使用票据种类、使用范围及每次领用和核销的详细记录。各执收单位必须按照《购领证》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和范围使用票据。

  三、省级试点部门执收单位购领财政票据,必须持《购领证》到省财政厅收费管理处办理票据购领手续,收费管理处必须按照《购领证》上规定的票据种类和使用范围向执收单位发放票据,并实行分次限量发放。执收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收费管理处必须对上次所领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应上缴财政的资金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后,方可办理票据领用手续,并在《购领证》上作相应记录。

  四、省级试点部门执收单位需变更《购领证》中诸如购领单位名称、票据种类、使用范围等事项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持原《购领证》到省财政厅综合处办理变更手续。

  五、各执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政票据购领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簿。并按规定使用票据,票据填错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声明作废,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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