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市长,报告市委书记后,决定进入一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公差,全体干部保持通讯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每2小时向灾区了解一次灾情,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共享灾情信息,直到灾情基本上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12小时内,由正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及时组织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区或派出救援队赴灾区开展救援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40万元以上。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
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市长确定一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委书记。
七、灾后抚慰、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抚慰
对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过程中造成人员死亡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给死者家属适当的安抚费。费用由当地财政安排。
(二)灾后灾民生活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2、市民政局会同县级民政局,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春救济工作方案。
4、根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春救济资金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