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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并由市民政局提出响应建议,汇报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和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决定进入二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全体干部通讯保持畅通。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每天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市、县民政部门每4小时与灾区联系一次,及时向媒体公布灾情,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一是要求在12小时内,由副厅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二是及时组织协调并派出应急工作组或救援队;三是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并将紧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安排下拨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报出请款报告,安排市、县(市、区)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灾区,组织对灾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跟踪检查。
  (5)启动救灾捐赠。由市民政局向市政府报告批准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向社会提出捐赠倡仪,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帐号、电话号码,接收社会捐赠,发布捐赠公告等。具体业务由各级救灾服务中心负责。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上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提出,分管副市长确定二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市长。
  (四)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11人以上(含11人,下同);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0000人以上(含10000人,下同)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含3000间,下同)。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1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000人以上或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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