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5人至6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2)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到6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至4999人或倒塌房屋500间至999间。
(3)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含10%)15%以下(不含15%)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不含30万人)。
(4)交通堵塞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滞留,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5)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山”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市委、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市民政局救灾科负责收集市直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汇报的灾情和有关信息,汇总后与市直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制定救助方案,提出响应建议,报告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局长、局长,决定进入四级响应状态。
3、响应措施
(1)人员值班保障。响应等级确定后,立即启动响应机制,向有关领导通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值班。
(2)灾情信息管理。市民政局救灾科、县(市、区)民政局救灾股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进行报灾,执行灾情零报告制度,直到灾情基本稳定。
(3)启动紧急救助。要求在24小时内,由市民政局副处级领导带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根据灾情和灾区政府的要求,24小时内紧急安排转移安置灾民,应急救助物资安排到位。及时安排下拨上级、本级紧急转移安置补助资金到位。
根据灾害情境,市本级安排紧急转移安置灾民救助资金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4)灾情稳定后,组织工作组对灾区进行灾情评估,及时进行核报,书面报告自治区和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恢复重建方案,向上级政府的请款报告,安排市、县级配套资金,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以后,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确定四级响应终止,并报告局长。
(二)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民房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灾害,一次性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死亡人口7人至8人;紧急转移安置灾民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2)全市或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四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7人至8人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00人至7999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至1999间。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不含20%)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不含4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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