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华侨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2006年5月15日印发的《
来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来政发[2006]20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救灾应急预案》(2002年)、《来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雨雪冰冻、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火山、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5人以上(含5人,下同);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00人以上(含3000人,含因交通堵塞旅客滞留车站、道路等,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