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抚政发〔2008〕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推进统计工作改革,大力加强统计能力建设,统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统计工作仍存在基层统计机构不够健全、统计队伍不够稳定、统计基础薄弱、统计信息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影响了统计工作质量。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精神,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抚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对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统计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县、区和抚顺经济开发区统计机构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新抚区、东洲区、望花区、顺城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25人;抚顺县、新宾县、清原县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20人;抚顺经济开发区原则上配备统计人员不少于10人。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2名以上(含2名)专职统计人员;城市社区由1-2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指定村会计负责统计工作;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各级政府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要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的政府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进行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