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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2.涉及自然人股东以及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情况、犯罪记录、信用信息等认定的,征求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

  3.涉及担保机构出资人认定的,征求市贸工局意见;

  4.涉及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金融从业资格认定的,征求深圳银监局意见。

  (三)联合评审。

  市金融办定期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评议和审定。联合评审会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其他成员单位包括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贸工局。联合评审会根据申请人的申报情况及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经过综合研究、筛选和评估,形成会议决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批准业务资格。

  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内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颁发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对符合条件且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是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开业的必备要件,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比例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等内容。

  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是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外商投资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文件中应当载明:拟设公司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或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股东承诺出资额、未兑现出资承诺的处置措施等内容。

  (五)办理开业手续。

  内资小额贷款公司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开业。

  涉及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凭市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预核准文件,以及申报外商投资许可所需的材料,到市贸工局办理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然后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市金融办申领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后方可开业;若验资后的实到资金未达到承诺的出资标准,市金融办将不予颁发正式业务资格文件,并同时函告市贸工局、工商局分别撤销其外商投资许可、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获准开业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深圳银监局报送相关开业资料;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个工作日内,在市金融办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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