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2009〕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金融办《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市金融办)
根据《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9〕8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审核工作的各项程序,现制定指引如下:
一、指导原则
(一)稳妥审慎原则。
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及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的资质情况,择优限量予以审批,逐步积累经验,成熟一家,推出一家。
(二)严格规范原则。
严格准入标准,严选高管人员,规范审核程序,加强后续监管,逐步建立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多方协作监管机制和社会监督举报机制。
(三)择优试点原则。
申请拟设的小额贷款公司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列为优先审核试点的对象:
1.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或其附属企业的;
2.主要出资人为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并已开展同类业务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具有丰富同业经验且在业内声誉卓著的;
3.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人为大型企业集团,或拟设公司一次性注册资本较大、各方出资人资质较强的。
二、审核程序
(一)受理材料。
市金融办指定专门窗口,受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
市金融办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其中:
1.涉及主发起人或主要出资企业信用信息、信贷情况等认定的,征求市工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