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请改制、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追回被骗取的资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中介机构协助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向相关的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机关等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生效,有效期5年。
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
(市高新办)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高新区内注册;
(二)国家、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五)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股东转让所持有股份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公司股份在市政府指定的股权托管机构已进行规范登记托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还应符合国家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申请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应向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报送如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