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高新办《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七日
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
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市高新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高新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转让系统)挂牌工作,促进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股份制改造(以下简称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该资金由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三条 深圳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从市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
第四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改制和挂牌资助资金对受资助企业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总额控制。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深圳高新区内注册;
(二)国家、深圳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主营业务突出并具有持续经营记录;
(四)已列入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企业计划。
第六条 高新区非上市公司在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