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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许可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深圳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取得《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后,应在6个月内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该复函自动失效。该复函不能代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九条、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活动,工程施工活动应严格按照许可的施工范围施工。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市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机构对许可工程实施监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范本)
申请人承诺书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深圳市建设局:

  申请人(承诺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申请   (工程名称)     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其他条件符合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下,谨在此作出以下承诺:

  一、关于拆迁工程

  申请人承诺在申请本项行政许可的施工范围内不存在拆迁工程。

  二、关于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准文件

  申请人已对照《深圳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划局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

  申请人承诺在本项行政许可申请施工范围内的装饰装修及改扩建工程,不涉及改变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等确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无需重新取得深圳市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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