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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3.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正副本共4份,复印件2份;其中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原件各1份,复印件各3份);

  4.以直接发包方式选取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应提供发包方式合法性证明材料:发包人申请日前10日内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国有资金投资项目需提交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政府投资工程应提交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初次提交监理合同的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的监理酬金审核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和注册造价师注册证(复印件1份);

  5.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基本技术资料:

  (1)全套施工图纸(书面文件原件1套,每页加盖审图机构审图专用章,电子文件2套);

  (2)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复印件1套),其中:应提供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复印件3套;设计计算书、地质勘查报告原件1套;

  (3)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5)应提供深圳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十四)应急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应当提交的资料;

  3.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资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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