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时,其产权变更的,应提供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办理产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其余的应提供相应的建设单位变更证明材料:
原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终止的,应提供合同终止证明材料(原件);原施工单位或原监理单位同意终止原合同的证明材料(原件);如通过拍卖等其他合法方式终止合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等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4.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3.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对原《施工组织设计》的书面确认,或重新提供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电子文件2套,原件2套);
5.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工程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复印件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1.如原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发生变更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办理增建部分变更登记手续: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提供增建部分的下列材料:
本条第(一)项办理施工许可证应提交申请材料中的第2至8项材料;其中原工程已提交且未发生任何变化的,经书面承诺后可免于提交(原件1份)。
(3)已取得的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2.如原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不符合增建后工程要求的,应重新选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增建部分应重新申请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