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提供书面文件原件2套,该文件应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其中危险性较大工程应按照建设部有关文件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4)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应已在市建设局进行企业(包括建造师和总监)信息确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份);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含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资质证书、项目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各3份);
(6)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应提供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地下管线查询结果(复印件3份);查询结果显示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设施的,须提供《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协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建设单位制订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原件1份,复印件1份)。
8.由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收讫证明(原件各1份);加盖交易服务中心专用章的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复印件各1份)。房屋建筑或市政公用项目第一次报建的,还应提供计划立项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出具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的认定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3.除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外,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
4.如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缓交部分材料的,应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原件3份)及会议纪要(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四条、第
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名称变更: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变更、延期、换领、停复工登记及遗失补证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2.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供变更后的《房地产证》(复印件各1份);
3.原施工许可证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在建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应持下列申请材料重新申请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