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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2项外的全部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办理深圳市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市国土房产局出具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计划的函》;

  2.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除第1、2、3项外的全部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政府办公会议纪要(493)2007年9月13日。

  (四)应急工程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1.经市政府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上述(三)办理开工批复应当具备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特别提示: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成册的复印件应在正面和侧面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书范本见附件)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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