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8〕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1号 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在市建设局办理报建的主体工程,其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市建设局办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开工批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七条;
(二)《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
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