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组织和人才优势,通过积极转化调研成果,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党派、团体要了解本组织成员的提案情况,提出明确的质量要求,不盲目追求提案的数量。
要积极探索在提案工作中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各级政协在政协全体会议和日常工作中,注重发挥界别的优势,加强界别间的学习交流,支持和帮助界别开展活动。各界别可安排适当的时间进行沟通、交流、研究本界别共同关心的提案问题。
要进一步增强提案审查立案的严谨性,切实提高提案审查的质量。要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提案审查程序,完善提案审查立案标准,严格实行提案初审、复审、疑难提案会审制度,严把提案质量关。
四、加强协商沟通,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办理工作是提案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办理质量直接关系到提案工作的成效。承办单位要根据“南府办[2006]32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办理程序,加强与提案者沟通,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承办单位的第一负责人要切实掌握提案办理全过程,亲自签发提案答复文件,确保提案办理工作有序、优质、高效进行。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明确提案办理工作联络员。
承办单位要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办好提案。所承办的提案要在三个月内明确答复提案者,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并制定落实计划和完成期限,按时解决问题、落实提案;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在办理过程中,要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与提案者协商办案,不断提高提案办理的面商率和满意率。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并形成制度。
承办单位要在分析所办提案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确定本部门年度重点办理的提案,集中力量和时间,采取有力措施予以重点办理。要在年度办理工作总结中,突出反映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
各级政协要加大对提案办理民主监督的力度。要结合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适当选择一些重点提案,通过必要的程序推荐给党委、政府和政协领导研究督办。由领导同志督办的重点提案,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办理工作,督促检查、办理落实。提案委员会要经常跟踪提案办理工作,协调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关系;通过提案调研、协商议政、现场办案、跟踪视察等形式跟踪督办政协提案,切实提高提案办理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