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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吉林省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是解决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内容空洞、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必须责令企业根据各自不同的生产作业特点和安全管理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岗位附近、醒目之处张贴(悬挂),做到熟知熟记,严格落实。

  二是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离位,名不符实的问题。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变更、调动、调换报告制度,每半年进行一次持证在岗情况检查,对人、证不符,虚报冒顶的企业要依法严惩。

  三是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短缺,安全管理混乱的问题。到2009年6月底前,所有非煤矿山生产企业都必须按规定配齐专业技术人员,或与有资质的矿山工程技术中介机构,市(州)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技术服务能力的大中型矿山企业,以及持有合法有效资质证书的矿山工程技术人员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否则不得进行生产。服务协议必须要在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明确每季度至少要对所服务企业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完善安全措施、填写图纸资料,并在每次服务后形成规范、准确的检查指导情况报告。对不按规定落实协议内容或出具虚假检查指导情况报告的企业和服务单位,安全监管部门在责令企业中止协议、停止生产的同时,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解决设计不符合现场实际,无设计或不按设计生产,安全对策措施得不到落实的问题。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检查时,必须依照企业合法有效的生产设计(开采方案)和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对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全面复核,一经发现上述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停产,并依法予以查处。

  五是解决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培训质量不高,职工“三违”的问题。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要区分不同工种和岗位,针对性制定计划,确定内容,确保时间和质量。凡是未经过教育培训或抽查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二)下大力狠抓以尾矿库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日常生产和管理活动中必须随时进行,始终抓好的一项本质工作,政府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质量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规定的责任、制度和内容监督企业抓好落实。建立隐患常态排查机制,对不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排查治理走过场、不落实的企业依法严惩。要重点抓好尾矿库、地下炸药库(发放站)、采空区、排土场、露天边坡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特别对停用、废弃尾矿库要彻底进行整治或闭库。各市(州)于2009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停用、废弃尾矿库整治(闭库)方案上报省局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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