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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发电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宁价商发[2008]33号)


宁夏电力公司:

  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装机容量2×330MW)燃煤机组烟气脱硫改造工程经自治区环保局(宁环函[2008]218、229号)验收,符合环保政策,并分别于2008年7月18日、31日正式投入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西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71号)和我局《关于我区2006年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商发[2006]77号)的有关规定,国电宁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4发电机组自2008年8月1日起,上网电价在我局宁价商发[2008]19号文件批复的0.2436元/千瓦时基础上加0.015元/千瓦时的脱硫电价,即按0.2586元/千瓦时执行,其超基数部分电量按0.2213元/千瓦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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