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有出口货物缴纳增值税或被税务机关查补一般增值税的,须提供相应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五)申报人退税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申报人申报的增值税退税额计算过程,各数据须标明数据来源。各退税企业应当严格区分可退税产品与不可退税产品,不得混淆。
(七)申报人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收入支出表)复印件(加盖印章)。凡符合每年申报退税两次的纳税人,在下半年申报退税时必须提供当期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八)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出版单位需提供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
(九)与增值税有关的明细帐:“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转出、已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金”等明细账页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需要证明产权关系的申报人,须提供《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等产权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十一)申请退付“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增值税的申报人,须提供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复印件,并在相应书目上进行标注。
(十二)如有税务机关稽查的,须提供《一般增值税稽查结论》复印件。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出具,并能够证明申报人申请退税年度一般增值税应缴、实缴、欠缴(或多缴)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有关情况的正式稽查文书,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申报人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应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十四)专员办审批时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为退税电子化操作而需要的电子资料及软盘等。
四、申报退税受理时间
(一)我办采取申报退税集中受理制,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集中受理退税时间。在此期间,我办将集中人力进行现场和书面审核,其他时间一般不受理退税事项。各退税企业、相关财政局,要做好安排,按时申报。
(二)我办对符合申请增值税退税的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办理,但企业年退税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可以半年申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