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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专员办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08]94号)


各有关财政局、退税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工作,提高退税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

  (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186号);

  (三)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2003]110号);

  (四)财政部对相关各行业具体退税业务的文件规定。

  二、申报程序

  (一)广州市内企业直接向我办申请退税;

  (二)广州市外的企业向所在地市财政局申报,各地市财政局审核后向我办提出正式申请。各地市财政局在申报所辖企业的退税申请时,除须提供企业的申报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初审结果文件。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须以正式公文向我办报送初审结果,并在文件中明确是否同意办理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同意或不同意退税的依据、审核增加或剔除退税金额的依据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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