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蒙医药的有关审批和鉴定活动要实行同行评议制度。各有关部门在蒙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蒙医药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鉴定,蒙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等工作中,要成立专门的蒙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蒙医药专家进行评审、鉴定。在评审的相关要求、条件和标准制定上,要充分考虑蒙医药的特点和实际。
七、加强对民族医药工作的领导
22.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各盟市要按照自治区政府关于成立自治区蒙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精神,完善蒙中医药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蒙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和扶持。各级蒙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蒙医药工作,在制定实施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计划和方案时,要将蒙医药工作纳入其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蒙医药的投入,为蒙医药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涉及政府安排投资的建设性项目应按建设程序审批。各地要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广泛动员和筹集社会各方面的资金,发展蒙医药事业。
23.做好蒙医药法制化和标准化建设。各地区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民族医药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积极推动蒙医药的发展。
积极开展蒙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通过政府主导和全行业共同参与,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地开展蒙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制订并颁布一批蒙医药名词术语标准、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及疗效评价标准。要重点开展蒙医药基础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的研究制定。
24.加强蒙医药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充分发挥蒙医药学术团体在引导学术发展、促进学术交流、规范行业行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蒙医药社会团体、报刊等机构要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开展蒙医药的科普宣传和科技咨询活动,促进蒙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加强中医药、西医药和蒙医药之间的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