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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17.认真做好蒙药资源的保护。在开展蒙药资源普查的基础上,协助做好《中国民族药志》的编著工作。要建立蒙药濒危品种和道地药材养殖种植基地;建立蒙药自然保护区,加强家种、家养驯化研究;要选好品种,建立规范的蒙药材生产基地,保护蒙医医疗的需要;要对蒙药材和蒙成药实行原产地保护和标识保护。
  六、完善发展蒙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
  18.着力推进符合蒙医药特点的执业医师、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建设。对于符合条件的蒙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以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52号)的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中医医师资格并能够熟练运用蒙医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人员,经自治区卫生厅考核合格,可注册相应蒙医专业开展执业活动。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蒙医药人员,经县级以上卫生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公示合格后,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但要限定执业的地点和提供服务的技术方法和病种。在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中,增设民族药专业。
  完善蒙医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于长期从事蒙医药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主管部门按照职称政策有关规定,评聘相应蒙医药专业技术职务。
  19.积极发挥蒙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在制订政策时要考虑充分发挥蒙医药的作用,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中,要将符合条件的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蒙医诊疗项目及蒙药纳入相应的目录。在研究制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时,要增加纳入报销范围的蒙医诊疗项目和蒙药品种,降低蒙医药报销起付线,提高蒙医药报销比例。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参保人员和参合农牧民充分利用蒙医药服务。
  20.扶持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使用。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经批准可以委托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生产企业配制;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申报项目条件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可免报相关研究资料。对于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有关规定的蒙药医疗机构制剂,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自治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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