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加强蒙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蒙医中医事业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蒙医医疗机构、蒙医药从业人员、蒙医诊疗技术的准入和蒙药使用的管理。健全蒙医医疗机构“质量、安全、服务、费用”等项管理制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的科学管理。坚决打击各种出租、承包科室和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虚假医疗广告、制售假劣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蒙医药服务市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用药安全。
三、加强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10.继续加强蒙医药院校教育工作。要加强现有蒙医药院校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蒙医药高等教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蒙医药院(系)或蒙医药专业;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开展蒙医药专业研究生教育;高等院校开展的医学教育应有蒙医药内容。要不断完善蒙医药高等教育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扶持蒙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加强学科内涵建设和研究。蒙医药院校教育要进一步突出蒙医药办学方向、突出蒙医药特色,探索建立蒙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加强教学质量评估,提高蒙医药院校教育教学质量。
11.切实加强蒙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要加强蒙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继承蒙医药传统理论和临床经验,加快蒙医药与现代医学科学知识和技术的结合,提高蒙医药队伍整体素质。要继续做好名老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和优秀蒙医临床人才培养工作,造就一批蒙医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通过骨干培训、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等方式,加强农村牧区和城市社区蒙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鼓励在职的中医药、西医药人员积极学习蒙医药知识与技能,促进蒙医药人才队伍的多元化。
四、加强蒙医药挖掘继承和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