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强蒙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蒙医药的特点,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蒙医医院建设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蒙中医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积极扶持蒙(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医疗服务条件。按照填平补齐、改扩建为主的原则,对蒙(中)医医疗机构进行改建或扩建,同时配置基本医疗设备,建成专科特色突出、综合服务功能比较完善的现代化蒙医医疗机构。各地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服务功能完善、蒙医药特色突出、与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蒙医药服务网络。
5.突出蒙医药的特色优势,实施品牌战略。蒙(中)医医疗机构要坚持蒙医特色的办院方向,突出蒙医的主导地位。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各级蒙(中)医医院的业务人员中,蒙医、药、护等专业技术人员要达到60%以上。要建设名院、培植名科、培养名医,做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药有专医”,以特色立院、特色兴院,提高蒙医医疗机构的竞争和生存能力。
6.多途径加强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蒙医药服务的需求,在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蒙医科(室),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蒙医医疗机构,在医院管理和医疗质量监督方面要对民办蒙医医疗机构一视同仁,营造各类蒙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鼓励和支持蒙医医疗机构间、蒙医医疗机构与其它医疗机构间的合作、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7.发挥蒙医药在基层卫生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要按照《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设立蒙医科或提供蒙医药服务,村嘎查卫生室要能提供蒙医药服务。要组织城市蒙(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蒙医科开展对农村牧区蒙医药的指导工作,采取培训、技术合作、巡回医疗等方式,提高农村牧区蒙医药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努力创造条件使苏木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进一步突出蒙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并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嘎查村卫生室的蒙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要创造条件并在已具备蒙医药服务条件的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使用和推广安全、有效、简便、价廉的蒙医药适宜技术;在规范农村牧区蒙医药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允许乡村蒙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蒙药草药。
要根据当地群众对蒙医药服务的需求,将蒙医药服务纳入本地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统一安排,统筹发展。各地在调整现有卫生资源时,要将蒙医药作为社区内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发挥蒙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各地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积极创造条件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蒙医科、蒙药房,或设立蒙医诊室,并配备一定比例的蒙医执业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一名能够提供蒙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以蒙医药为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蒙医药人员的编制实行倾斜政策。
8.加强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各级蒙医医院急诊急救能力和感染性疾病科建设,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加强蒙医医院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和医疗设备配置,加强蒙医药应急人才培养,提升蒙医药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的综合能力,健全和完善蒙医药预防、救治、保健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