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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内卫发〔2008〕96号)


各盟市卫生局、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1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在准确把握当前形势的基础上,提出了破解制约民族医药事业发展问题的对策,明确了民族医药发展的战略目标和任务,规划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医药发展的蓝图。为全面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区蒙医药事业,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蒙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创新为先导,加强蒙医药机构建设,健全蒙医药服务网络,努力提高蒙医药防治疾病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蒙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弘扬民族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保持和发挥蒙医药特色优势,遵循蒙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蒙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区域卫生规划为指导,合理调整和配置蒙医药资源,通过改扩建和新建,健全蒙医药服务网络;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3.工作目标。到2015年,全区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药品生产企业的基础设施得到明显改善;蒙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蒙医药人才培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实施符合蒙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蒙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蒙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蒙医药标准体系;蒙医药产业进一步扩大;蒙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在人类健康保健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推进蒙医药服务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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