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故意隐瞒产权标的真实情况牟取私利的;
(二)资产评估机构故意评估失实、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操纵交易市场或扰乱交易市场秩序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产权交易机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的,3年内不得接受委托其从事涉及国有、集体产权相关业务;
(二)产权交易机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泄露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2年内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相关业务;
(三)产权交易机构、代理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报告有重大疏忽和遗漏的,2年内不得接受委托从事国有、集体产权的相关业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场外进行国有产权交易的,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亳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9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是指已录入亳州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简称专家库,下同),为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政府采购、药品(含国家一、二类医疗器械设备)集中招标采购等评标活动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进入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所需的评标专家,应从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评标专家库不能提供所需特殊专业评标专家的,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监察局监督下,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从国家、省有关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国家和省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四条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建立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实现评标专家的资源共享。建立与全国全省专家库的衔接协作机制,推进网上评标工作。申请入选评标专家的有关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应当向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转报或认定。
第五条 有关专业人员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形式。评标专家申请聘用采取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和《评标专家基本信息表》;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身份证、技术职称及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基本信息表和业绩证明材料、所在单位意见提交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以供审核;
(三)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培训和考试;
(四)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市建管、工商等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并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政府采购专家库申请入库人员由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政府采购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或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
药品采购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熟悉药品临床疗效;
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出让评标专家需从事土地、矿产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土地评估师、拍卖师执业资格之一;
国有产权转让评标专家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五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经济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之一;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熟悉招标采购业务,熟悉市场流通渠道和市场情况,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专家:
(一)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以及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招标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三)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亲属或者近亲属;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利害关系的,包括属于投标人上、下级单位工作人员;
(五)调离投标单位(含离退休)不满2年的;
(六)有不良行为被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及有关主管部门记录的;
(七)曾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从事违纪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八条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对评标专家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类、编号,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采购人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和比较,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评审结果;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