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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举报或投拆15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投诉人。对已查实属于恶意投诉的投标人,将被记不良记录。
  第五十二条 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监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和处理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市范围内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有关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均应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大厅进行。亳州市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施管理;
  (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出让年度计划,会同市建委、房产、环保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地块的计划和实施方案,依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标底、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数额等;
  (五)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监察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过程履行下列服务和监督职责:
  (一)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行监督;
  (二)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公共交易平台,进行现场管理;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监察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建立诚信档案;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共同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五)市招投标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中保证金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公告在招标、拍卖、挂牌至少20日前在省、市主流媒体、中国土地市场网、安徽土地市场网、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网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宗地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开发建设期限;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和挂牌时间、地点,投标和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投标或者竞买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三章 出让程序

  第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增价幅度应当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提出标底或者底价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密封使用。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开标前和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出让活动。
  第十一条 对通过招标方式出让的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开标: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3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应当公开宣布的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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